美食博主与传媒公司闹掰陷入纠纷——网红账号到底该由谁“做主”?

□ 记者 顾 敏

网红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随着双方合作闹掰,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随之打响。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传媒公司与网红博主解除合作协议、争夺账号所有权纠纷案件。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以第一视角拍摄美食制作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签订的协议约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是指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当账号与主播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强时,强行变更账号归属,不仅会降低粉丝对账号的认同度,新的运营者也很难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商品等,导致账号经济价值贬损。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葛某本人并不出现,账号没有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账号的财产属性强于人身属性。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兴起,“网红经济”“流量经济”持续发展。一旦网络主播与传媒机构终止合作,作为流量变现载体的网络平台账号,往往成为双方竞相争夺的对象,引发大量纠纷和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网络账号权益归属约定不同,法院考量因素依据不同等,对账号归属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宿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辉提出,网络账号使用权的移转,除了尊重当事人约定,也应当根据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其经济属性,其账号的影响力是基于主播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影响力,即离开主播将使该账号经济价值丧失或大幅减损,则不宜认定账号权属与主播分离,可用经济赔偿代替。反之,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依法判定网络账号转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点评指出,在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应充分审视账号蕴含的价值,精准判断账号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优先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同时以效益原则为补充,依据人身属性保留网络账号经济价值,确保“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对于人身属性强于财产属性的网络账号,应当尽量保持账号原有状态,不宜将账号权属与网络主播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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