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拉长营商环境短板 《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表决通过

中国江苏网讯 (陈月飞 叶桉桐) 作为利用外资大省,去年我省实际使用外资保持全国首位,今年上半年依旧保持第一。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在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强化投资权益保障、优化投资服务措施等方面细化针对性举措。

围绕提高外资利用质量,此次立法在上位法基础上充实完善了外商投资促进举措。条例明确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一中心一基地一枢纽”以及“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其中规定,政府要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研发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立法还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差别化探索的地位,以强化开发区吸引外资的功能优势,并列入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加强内外联动促进投资等具体条款。

针对营商环境短板弱项,有关条款进一步压实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职责。在组织领导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为更好保障外商合法权益,条例强化了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履约践诺,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调衔接,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还规定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鼓励支持仲裁机构探索制度创新,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到问题,有关部门有责任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优化办理流程和信息报送指导,并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促进问题解决。围绕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制度,条例列入诸多优惠条款,如鼓励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停居留许可审批流程,为引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便利服务,对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提供过渡期服务。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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